
期刊简介
《法医学杂志》(CN 31-1472/R,ISSN 1004-5619)创刊于1985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我国第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学专业学术刊物。本刊创刊时为每期48页季刊,1996年改为每期64页,2005年改为每期80页,2006年变更为每期80页双月刊。2009年起正文纸张由80克双胶纸改为80克UPM雅光纸,采用了图文混排方式。
《法医学杂志》的办刊宗旨为:提供法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信息,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促进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和本学科的发展。
《法医学杂志》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
开设的栏目有:研究论著、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医疗纠纷、疑难案例报道、综述、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等。
主要作者和读者群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学鉴定人,高校法医院系、法律系的师生,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本刊编辑部多年来奉行高水平、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刊方针,在办刊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审校制度,编辑人员对稿件的处理精益求精。录用文章学术水平高,实用性强,栏目内容丰富,版面设计合理,图表制作精确,印刷装帧精良,深受法医学界专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司法鉴定领域中相关人员的欢迎和认可。为促进法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本学科的科研和检案水平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刊自1997年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LINE收录,是中国第一也是目前唯一一本进入该数据库的法医学类期刊。自1999年起陆续被《万方数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全文收录;被全国医学综合性检索工具《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列为核心期刊收录;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2008年起本刊被确定为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中国《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2009年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2011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2012年被Elsevier公司二次文献数据库(Scopus)收录。2013年 超星数字期刊。2015年 第四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2015-2016)》中,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2016年4月《法医学杂志》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的引文数据库收录为来源刊;10月,获准加入WHO西太平洋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
根据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统计,《法医学杂志》影响因子逐年上升,目前在法医学类期刊中,其影响因子名列榜首。
一篇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评职称是否会认可?
时间:2024-04-07 09:56:04
在学术领域,论文署名问题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特别是关于共同第一作者的身份认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不仅对学术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对硕士、博士的毕业要求、求职市场以及学术考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许多科研人员和学者为此心神不宁。
那么,何为共同一作?共同一作,即共同第一作者,也被称作并列第一作者。这里的“共同”或“并列”意味着两位或多位作者在论文中的贡献和参与程度是完全相同的,他们共同分享了第一作者的身份,且在署名上并无先后之分。
事实上,共同第一作者这一概念并非源自我国,而是科研领域的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学术期刊的传统署名方式中,若一篇论文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通常会根据其各自的贡献程度进行降序排名,比如我们常见到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等。即便在某些情况下,两个作者的名字被并列摆放,也往往会被默认为前者是第一作者。不过,随着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日益频繁,我们也借鉴了国外期刊的做法,引入了通讯作者的身份,这相当于邀请某个权威人士来为投稿的论文质量进行担保。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这些变化,本土的学术期刊至今仍未形成“共同第一作者”的署名习惯。
共同第一作者的引入,无疑打破了我国过去那种单一的、基于作者贡献程度的降序排名署名方式。这一变革适应了当前国际合作、机构间合作不断增多的科研环境。然而,正因为“共一”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也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比如“署名灌水”等。因此,有关“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署名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备受争议。
随着我国学术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共同第一作者的看法和评价也开始出现分歧。在人才招聘和职称评定的过程中,有些单位开始弱化“共一”与“一作”之间的区别,但也有一些学校对“共一”的含金量表示质疑。不可否认的是,与单独的第一作者相比,共同第一作者的含金量确实有所降低。
那么,对于希望进行职称评审的学者来说,共同一作的身份是否会被评职单位所认可呢?
这主要取决于各单位的具体规定。为了明确这一点,学者们需要查阅本单位公布的职称评审文件,特别是其中的论著条件和相关附录。这样,他们就可以了解自己在署名共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职称评审中获得加分。如果单位不认可,那么在选择公开发表文章时,他们应该优先考虑成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例如,某些评审条件可能会明确指出:“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或者有的会规定:“公开发表的‘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期刊上的成果。”
总的来说,关于共同第一作者的问题,确实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和考量。希望以上的分析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如果仍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随时咨询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