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刊简介
《法医学杂志》(CN 31-1472/R,ISSN 1004-5619)创刊于1985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我国第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学专业学术刊物。本刊创刊时为每期48页季刊,1996年改为每期64页,2005年改为每期80页,2006年变更为每期80页双月刊。2009年起正文纸张由80克双胶纸改为80克UPM雅光纸,采用了图文混排方式。
《法医学杂志》的办刊宗旨为:提供法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信息,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促进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和本学科的发展。
《法医学杂志》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
开设的栏目有:研究论著、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医疗纠纷、疑难案例报道、综述、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等。
主要作者和读者群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学鉴定人,高校法医院系、法律系的师生,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本刊编辑部多年来奉行高水平、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刊方针,在办刊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审校制度,编辑人员对稿件的处理精益求精。录用文章学术水平高,实用性强,栏目内容丰富,版面设计合理,图表制作精确,印刷装帧精良,深受法医学界专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司法鉴定领域中相关人员的欢迎和认可。为促进法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本学科的科研和检案水平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刊自1997年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LINE收录,是中国第一也是目前唯一一本进入该数据库的法医学类期刊。自1999年起陆续被《万方数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全文收录;被全国医学综合性检索工具《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列为核心期刊收录;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2008年起本刊被确定为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中国《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2009年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2011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2012年被Elsevier公司二次文献数据库(Scopus)收录。2013年 超星数字期刊。2015年 第四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2015-2016)》中,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2016年4月《法医学杂志》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的引文数据库收录为来源刊;10月,获准加入WHO西太平洋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
根据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统计,《法医学杂志》影响因子逐年上升,目前在法医学类期刊中,其影响因子名列榜首。
医学论文发表时伦理审查的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4-23 10:10:46
伦理审查的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交送审文件
准备送审文件:根据伦理审查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申请表格等材料。这些文件需要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
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根据研究的类型和审查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申请或报告表格进行填写。
提交文件:首先将电子版送审文件提交给伦理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再准备书面送审材料(包括一份盖章原件及相应复印件)送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伦理委员会受理与通知
补充/修改通知:如果伦理委员会认为送审文件不完整或存在缺陷,会发送补充/修改送审材料的通知,告知缺项文件或缺陷的要素,并给出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受理通知:当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发送受理通知,并告知预定的审查日期。
三、接受审查的准备
了解会议时间/地点: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会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准备向会议报告:需要亲自到会报告的主要研究者或申办者,应提前准备报告内容,并确保在会议开始前到达会场。
四、伦理委员会审查
伦理委员会会根据送审的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主要评估研究的科学性、可行性和伦理性。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研究者对方案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或修改。
五、审查决定的传达
伦理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定后,会以“伦理审查意见”的书面形式或在线方式传达审查决定。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如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特定类型(如安全性审查、违背方案审查等),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能不另行传达。如果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常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后续沟通与复审
如果研究者对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并与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进行沟通交流。在某些情况下,研究者还可以向医院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