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刊简介
《法医学杂志》(CN 31-1472/R,ISSN 1004-5619)创刊于1985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我国第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学专业学术刊物。本刊创刊时为每期48页季刊,1996年改为每期64页,2005年改为每期80页,2006年变更为每期80页双月刊。2009年起正文纸张由80克双胶纸改为80克UPM雅光纸,采用了图文混排方式。
《法医学杂志》的办刊宗旨为:提供法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信息,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促进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和本学科的发展。
《法医学杂志》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
开设的栏目有:研究论著、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医疗纠纷、疑难案例报道、综述、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等。
主要作者和读者群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学鉴定人,高校法医院系、法律系的师生,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本刊编辑部多年来奉行高水平、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刊方针,在办刊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审校制度,编辑人员对稿件的处理精益求精。录用文章学术水平高,实用性强,栏目内容丰富,版面设计合理,图表制作精确,印刷装帧精良,深受法医学界专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司法鉴定领域中相关人员的欢迎和认可。为促进法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本学科的科研和检案水平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刊自1997年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LINE收录,是中国第一也是目前唯一一本进入该数据库的法医学类期刊。自1999年起陆续被《万方数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全文收录;被全国医学综合性检索工具《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列为核心期刊收录;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2008年起本刊被确定为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中国《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2009年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2011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2012年被Elsevier公司二次文献数据库(Scopus)收录。2013年 超星数字期刊。2015年 第四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2015-2016)》中,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2016年4月《法医学杂志》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的引文数据库收录为来源刊;10月,获准加入WHO西太平洋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
根据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统计,《法医学杂志》影响因子逐年上升,目前在法医学类期刊中,其影响因子名列榜首。
论文投稿后能否更改第一作者?
时间:2024-06-18 10:04:40
在学术研究领域,合作是推动科学进步的重要动力。当多位研究者携手努力,他们的智慧与汗水共同凝结成一篇学术论文。而在这篇论文中,作者的身份与排名显得尤为重要,它们不仅象征着每位研究者在项目中的贡献,还代表着他们的学术地位与对研究成果的责任。那么,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论文投稿之后,我们是否还能更改第一作者呢?
学术论文的署名是一项需要极度严谨对待的事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有些作者在投稿后可能会考虑对论文的作者署名进行修改,比如增加新的作者、删除现有作者,或者调整作者的排列顺序。但我们必须明确,随意更改论文作者会被期刊编辑视为异常举动,这很可能导致论文被拒绝发表。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学术不端,对涉及的所有作者的学术声誉和未来投稿机会造成长远的不良影响。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作者署名的修改可能是必要的。比如,在论文被录用后,作者可能突然意识到需要增加或删除某位作者,或者调整作者的署名位置,甚至可能发现原作者名字存在错误。但一般而言,一旦论文被录用,对作者的修改就变得相当困难,因为这既涉及到作者的权益,也可能影响论文的整体评价。尽管在论文发表过程中存在修改作者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
关于如何合理更改作者署名,我们可以参考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的相关指南。大多数学术期刊在处理经过同行评审的论文时,会要求任何关于作者的添加、删除或顺序调整都必须符合COPE的标准。这意味着,所有原始作者以及新增的作者都需要签署一份声明,解释修改的原因,并确保所有作者都同意这些更改。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作者的顺序通常只能在稿件被正式接收之前进行,并且必须获得期刊编辑的明确批准。
如果缺少全体作者共同签署的声明文件,通讯作者将无法进行署名顺序的更改。这是因为学术期刊的编辑和审稿人在评审论文时,会基于原始的作者顺序进行评估。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更改作者顺序,可能会损害论文的可信度和学术价值。如果通讯作者试图在未经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改署名顺序,那么其他共同作者有权介入,向期刊编辑表达他们的关切或反对意见。这甚至可能导致论文被撤回或拒绝发表。
总的来说,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位置在投稿后通常不应进行更改。特别是通讯作者,作为与期刊进行主要沟通的人员,其在投稿系统注册时就已经确定。当然,对于其他作者的变更,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但任何变更都必须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理由。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论文投稿后作者变更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联系云平文化的在线编辑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