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期刊简介

  《法医学杂志》(CN 31-1472/R,ISSN 1004-5619)创刊于1985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我国第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学专业学术刊物。本刊创刊时为每期48页季刊,1996年改为每期64页,2005年改为每期80页,2006年变更为每期80页双月刊。2009年起正文纸张由80克双胶纸改为80克UPM雅光纸,采用了图文混排方式。

  《法医学杂志》的办刊宗旨为:提供法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信息,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促进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和本学科的发展。

  《法医学杂志》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

  开设的栏目有:研究论著、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医疗纠纷、疑难案例报道、综述、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等。

  主要作者和读者群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学鉴定人,高校法医院系、法律系的师生,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本刊编辑部多年来奉行高水平、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刊方针,在办刊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审校制度,编辑人员对稿件的处理精益求精。录用文章学术水平高,实用性强,栏目内容丰富,版面设计合理,图表制作精确,印刷装帧精良,深受法医学界专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司法鉴定领域中相关人员的欢迎和认可。为促进法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本学科的科研和检案水平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刊自1997年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LINE收录,是中国第一也是目前唯一一本进入该数据库的法医学类期刊。自1999年起陆续被《万方数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全文收录;被全国医学综合性检索工具《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列为核心期刊收录;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2008年起本刊被确定为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中国《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2009年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2011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2012年被Elsevier公司二次文献数据库(Scopus)收录。2013年 超星数字期刊。2015年 第四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2015-2016)》中,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2016年4月《法医学杂志》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的引文数据库收录为来源刊;10月,获准加入WHO西太平洋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

  根据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统计,《法医学杂志》影响因子逐年上升,目前在法医学类期刊中,其影响因子名列榜首。

               

财政厅发文,限制进口医疗设备采购

时间:2023-04-14 09:16:33

01、财政厅:除2种情况,优先国产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

 

  新版《采购目录》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对该省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情形作出详细说明,其中包括医疗机构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情形。

 

  具体而言,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2类情形,且在采购活动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0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0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对于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此限制潜在的同类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更不能限制或者拒绝同类国内产品中标、成交。

 

  02多地下令严格限制进口

 

  相较于“国产优先”,近来年,越来越多的省份对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几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余严格按照国家采购政策,需优先采购国产产品。

 

  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具体包括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无独有偶,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各单位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采购进口设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4、国内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

 

  更为直接的是,杭州市财政局明确提出进口产品采购总额下降目标。

 

  该局指出,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除满足特殊需求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总额自2021年起三年内,年均下降10%以上。

 

  03、进口设备入院,面临“最严”审核

 

  除了允许考虑进口产品的情况越来越少,日趋严格的进口采购审核也进一步控制了医疗机构盲目采购进口的倾向。

 

  早在2016年,重庆市进口医疗设备集中会审制度之下,全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就有334台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经“集中会审”后被拒,占申报数13.98%。

 

  时隔几年,各地的审核程序也愈发细化、精准,早已不是象征性“走个过场”就行的。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立医院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其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将无法通过审核。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明确专家论证意见只用“优于”“高于”或“好”“差”等描述性语言而不阐述具体差异的或者论证意见含混不清的,均属于无效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明确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其中,必须针对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同类国产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也就是说,审查进一步升级,仅仅论证“进口优于国产”,彻底行不通了,国产设备能够满足的,必须优先采购国产。

 

  在对进口的严格准入与审核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设备将更多为国产器械留出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