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杂志

期刊简介

  《法医学杂志》(CN 31-1472/R,ISSN 1004-5619)创刊于1985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我国第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法医学专业学术刊物。本刊创刊时为每期48页季刊,1996年改为每期64页,2005年改为每期80页,2006年变更为每期80页双月刊。2009年起正文纸张由80克双胶纸改为80克UPM雅光纸,采用了图文混排方式。

  《法医学杂志》的办刊宗旨为:提供法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信息,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促进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和本学科的发展。

  《法医学杂志》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

  开设的栏目有:研究论著、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医疗纠纷、疑难案例报道、综述、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等。

  主要作者和读者群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学鉴定人,高校法医院系、法律系的师生,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本刊编辑部多年来奉行高水平、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刊方针,在办刊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审校制度,编辑人员对稿件的处理精益求精。录用文章学术水平高,实用性强,栏目内容丰富,版面设计合理,图表制作精确,印刷装帧精良,深受法医学界专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司法鉴定领域中相关人员的欢迎和认可。为促进法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本学科的科研和检案水平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刊自1997年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LINE收录,是中国第一也是目前唯一一本进入该数据库的法医学类期刊。自1999年起陆续被《万方数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全文收录;被全国医学综合性检索工具《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列为核心期刊收录;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奖。2008年起本刊被确定为荷兰医学文摘(EMBASE)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中国《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2009年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2011年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2012年被Elsevier公司二次文献数据库(Scopus)收录。2013年 超星数字期刊。2015年 第四届《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武大版)(2015-2016)》中,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2016年4月《法医学杂志》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的引文数据库收录为来源刊;10月,获准加入WHO西太平洋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

  根据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统计,《法医学杂志》影响因子逐年上升,目前在法医学类期刊中,其影响因子名列榜首。

               

论文投稿成功后可以改第一作者吗?

时间:2023-10-24 09:30:27

老规矩,我们先说结论:论文投稿成功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改第一作者的,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还是可以更改的。


在论文的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第一作者通常是最主要的贡献者,他对论文的思路、实验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论文的撰写负有主要责任。更改第一作者相当于改变论文的主要贡献者,这可能会引起争议和质疑。此外,很多期刊对作者及其顺序要求都非常严格,所以大多数期刊不鼓励更改论文署名作者名单,特别是论文进入审核阶段后。


如果确实需要更改第一作者,必须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原因来变更作者。编辑部通常不接受由于个人主观意识的错误而导致的更改,所给出的原因必须合情合理,如果确需更改,那么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需要所有作者亲自签署同意变更作者的声明。如果有新增或删除的作者,他们也需提供回复意见。

在变更的过程中导致刊期延后的,作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结果。

在投稿前应仔细检查作者名单,确保论文的署名顺序是正确的。如果目前更换的第一作者并没有对研究做出任何显著贡献,这可能不符合发表道德,也可能影响文章的刊发甚至被退稿。

如果是因为原作者无法完成需要修改补充的论文内容,必须需要其他人进行补充,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添加新作者,但必须在修改回复中告知编辑和审稿人新添加的作者贡献了什么,并且要所有的作者都要亲自签名同意变更作者。

时间上,对作者名单的任何增删或更改作者顺序只能在稿件被录用之前,并且只有在得到期刊编辑批准后才能进行。一般来说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不能换的,特别是通讯作者负责联系期刊,在注册投稿系统时就要确定。其他作者更改是可以协商的, 并且必须是合理的。

少数期刊接受录用后修改作者,但编辑必须操作这个修改过程,所以论文的发表时间可能会延迟。

稿件见刊后是无法更改作者的。

总之,在更改第一作者时需要注意各种事项,遵守期刊的投稿规定和要求,确保变更合理、合法和有效。